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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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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1〕 0162 号
关于对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彤程新材, A 股
证券代码: 603650;
李 敏, 时任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程新材或
公司) 在日常信息披露中存在多处错误。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及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涉及金额为
20 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应当按照特别决
议议案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未在上述公告中将该议案列为特别决
议议案。另经查明, 相关议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票数的比例
为 99.99%。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中存在错误,一是高级管理人员简介部分,将公司时任
董事会秘书李敏的信息误披露为“现任刚泰控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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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二是公告显示公司时任董事袁敏健已于 2019 年 10 月 22 号
辞去公司监事职务,与事实不一致。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议案二“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中显示,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999,453.00 万元, 但公司实
际拟募集资金为 99,453.00 万元,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错误。
此外,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中存在 4 处决议对应公告编号错误,存在 3 处决议
对应公告标题错误;于 2020 年 6 月 4 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告》、 2020 年 8 月 15 日披露的《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分别存在
1 处公告内容语句重复;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
司拟签订<响水生态化工园区企业退出补偿协议>及后续处置方案的
公告》、 2020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签订<关闭搬迁协议书>
的公告》中分别存在 1 处表述错误;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公
开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1 处公司产品产量数据与年
度报告披露数据不一致,但未作出说明。
综上,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多处表述错误,涉及股东
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影
响投资者准确获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第 2.5 条、 第 2.6 条、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
会秘书李敏(2019 年 10 月 23 日至今)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
负责人,未勤勉尽责, 其任职期间内公司披露的数份公告存在错误,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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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4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敏予以监
管警示。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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