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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50: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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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四月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制定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协助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三)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

  (四)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五)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公司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该等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总裁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
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八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裁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十九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裁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裁负责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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