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回购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0.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预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回购方案,并同意将此次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卓福民、胡奋、李征宇、葛其泉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