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种永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种永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时了解了种永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确认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具备与职权要求相适宜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
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种永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起始日为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任期届满日与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同,即至 2022 年 9 月 9 日止。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卓福民、胡奋、李征宇、葛其泉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