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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48 沪市 畅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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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48:畅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8-24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浦东新区国资委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委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我委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1、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我委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2、我委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公司其他直接持股的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中受浦东新区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联合发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嘉融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仪电集团、东航金控及畅连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徐峰等42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峰、陈文晔、茆英华、陆健、周颖、沈侃及已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潘建华、已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杨臻承诺:“1、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两项承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徐峰、陈文晔、茆英华、陆健、周颖、沈侃、吴剑平、张如铁及已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杨臻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二)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2、实施股票回购;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4、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3个交

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1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将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并审议通过股票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方案及股票回购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其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但如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

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若公司新选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选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浦东新区国资委的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浦东新区国资委承诺:“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持续持有公司股份。2、为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我委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3、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我委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4、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减持意向

    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