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36 证券简称:南威软件 公告编号:2022-029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4 月 27 日,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及《投融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法》等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司。 公司。
1 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 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
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泉州市 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泉州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50000743817927G 的《营业执 91350000743817927G 的《营业执
照》。 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司的股份: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2 或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券;
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股东权益所必需。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易方式;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二)要约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3 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4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外。
除外。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 供的任何担保;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本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除本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提
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6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
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提供担 会审议: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产的50%以上;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