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2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成立。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Laimu Electronics Co.,Ltd.
第四条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731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 651 弄 88 号
邮政编码:201619
第五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40
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9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831.601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研发为核心,快速高效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提高国际竞争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模具及配件、电子产品、五金机电零配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冲压制品、注塑制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检验检测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8 日发起设立时的股本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
1 方培教 3420.9693 42.7621 净资产
2 朱新爱 1368.3877 17.1048 净资产
3 上海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06.8102 6.3351 净资产
4 方永涛 126.7027 1.5838 净资产
5 方培喜 125.4356 1.5679 净资产
6 赵振江 57.0162 0.7127 净资产
7 鲍建军 45.6129 0.5702 净资产
8 孔庆生 34.2097 0.4276 净资产
9 刘静 31.9291 0.3991 净资产
10 朱小海 31.9291 0.3991 净资产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
11 沈建强 22.8065 0.2851 净资产
12 赵建军 22.8065 0.2851 净资产
13 袁建芳 20.5258 0.2566 净资产
14 朱利书 18.2452 0.2281 净资产
15 朱晓佼 11.4032 0.1425 净资产
16 周锦君 9.8068 0.1226 净资产
17 丁秀兵 6.8419 0.0855 净资产
18 陆卫星 5.7016 0.0713 净资产
19 吴新华 4.5613 0.0570 净资产
20 李文亮 4.5613 0.0570 净资产
21 王良桂 2.7368 0.0342 净资产
22 陈顺才 2.2806 0.0285 净资产
23 彭超 2.2806 0.0285 净资产
24 李凤 2.2806 0.0285 净资产
25 刘真 2.2806 0.0285 净资产
26 杨海玲 2.2806 0.0285 净资产
27 茅建华 2.2806 0.0285 净资产
28 杨小康 2.2806 0.0285 净资产
29 刘文化 2052.5816 25.6573 净资产
30 熊孟春 22.8065 0.2851 净资产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
31 罗又红 15.9645 0.1996 净资产
32 吕忠万 5.7016 0.0713 净资产
33 胡宗汉 5.7016 0.0713 净资产
34 唐强虎 2.2806 0.0285 净资产
合计 -- 8000 100 净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831.6014 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2,831.6014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