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Lafang China Co.,Ltd.
(住所:汕头市潮南区国道324线新庆路段拉芳工业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房)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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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滚存利润分配及分红政策
(一)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成功,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
规定,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适用的<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及上市后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2、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1-2-2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4、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值达到5,000 万元。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上市后三年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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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及减持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桂谦、吴滨华和Laurena Wu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1-2-4
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大广集团、万达国际承诺: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东深圳盛浩开源、广东佰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力奥盈辉、深圳创润、深圳瑞兰德、广东众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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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
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
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