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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30 沪市 拉芳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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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30:拉芳家化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10

股票简称:拉芳家化    股票代码:603630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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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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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芳家化”、“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滚存利润分配及分红政策
(一)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成功,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
规定,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适用的<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改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及上市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2、利润的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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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
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
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4、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
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桂谦、吴滨华和 Laurena Wu 承诺:一、如果证券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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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本人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二、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发行人上市后 3 年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发
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大广集团、万达国际承诺: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等股份。二、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发行人上市后 3 年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
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股
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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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公司股东深圳盛浩开源、广东佰乐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力奥盈辉、深圳创润、深圳瑞兰德、广东众友承诺:如果证券
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
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若因除权除
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
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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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
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的 20%。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
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回购方案实施
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
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
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超过
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
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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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4)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5)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
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
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
立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