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Cable Co., Ltd.
(住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68-1)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中的释义适用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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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持股承诺
1、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孙庆炎先生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孙翀先生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孙驰先生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孙臻女士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若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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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公司于本公司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吴伟民先生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新疆德赛金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天津安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4、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吴斌、王培元、章旭东、陆春校、尹志平、倪益剑、张秀华、胡建明、何烽承诺:自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5、本公司董事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陆春校,监事章旭东,高级管理人员胡建明、尹志平、倪益剑、张秀华同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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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杭州电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本公司董事孙庆炎、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陆春校,高级管理人员胡建明、尹志平、倪益剑、张秀华同时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人于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于2012年2月3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如最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则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上市草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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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包括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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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与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须分别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