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JUNHEPUMPSHOLDINGCO.,LTD
(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万众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的数量不超过2,5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发行均
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宁波君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张阿华、陈惠菊、张君波及其控制的宁波
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君波
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限售期满后,本人在公司
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50%。
(3)股东宁波君之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自2015年9月22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胡立波、张逸鹏承诺:
自2015年9月22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
限售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
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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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
比例不超过50%。
(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控股股东
宁波君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张君波、胡立波、张逸鹏承诺其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6个月。
张阿华、张君波、胡立波、张逸鹏承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以上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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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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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
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宁波君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阿华、陈惠菊、张君波
及其控制的宁波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君波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限售期满
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
量的比例不超过50%。
股东宁波君之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2015年9月22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胡立波、张逸鹏承诺:自2015年9月22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上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
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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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控
股股东宁波君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君波、
胡立波、张逸鹏承诺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张阿华、张君波、胡立波、张逸鹏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以上
承诺。
二、关于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
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4)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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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其中: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
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
决,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君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
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公司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发行
人原限售股份(如有)。
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回购数量: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即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新股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
(2)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其中: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
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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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
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
大会中投赞成票。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阿华、陈惠菊、张君波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
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人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
原限售股份(如有)。
本人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回购数量: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即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
(2)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其中: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
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
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
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进行审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
的议案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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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