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4 月修订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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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 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 ...... 18
第一节董 事...... 18
第二节董事会...... 20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4
第七章 监事会 ...... 25
第一节监 事...... 25
第二节监事会...... 2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7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7
第二节内部审计...... 29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0
第一节通 知...... 30
第二节公 告...... 3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0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0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3
第十三章 附 则 ...... 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北京韩建河山管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91110000765035854K 。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680,000 股,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BEIJING HANJIAN HESHAN PIPELIN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 C 座 3
号,邮政编码:10242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136.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水资源的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采用低碳环保的产品与技术,为区域调水、城市供水、市政给排水、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以及水体资源生态修复等提供先进的装备、产品、技术。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民生和谐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压力钢岔管、压力钢管、钢结构产品;生产排水管、商品混凝土;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货物运输(罐式);技术咨询(中介除外);防腐技术服务;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劳务派遣;施工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咨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份共计 100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缴。发起人认缴的
注册资本均已经全部到位,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份额(万股) 出资方式 股东性质
1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700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2 田 雄 12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3 田 兴 16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4 田国杰 12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5 李德奎 12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6 郑晏文 12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7 田玉涛 12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8 田 毫 7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9 田 杰 7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10 李 勇 5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份额(万股) 出资方式 股东性质
11 张立华 5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12 田 旺 7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13 金立平 7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14 张桂平 7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15 张德刚 7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16 田玉国 7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17 孙伯毫 5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18 田 华 4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29 金 民 4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20 孙伯学 4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21 孙伯杰 4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22 李 革 4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23 田艳青 4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24 王仲金 6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25 田玉波 20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26 刘亚军 8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27 隗合双 9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28 付立强 8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29 刘江宁 8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30 刘福海 5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31 魏良彬 7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份额(万股) 出资方式 股东性质
32 杨天河 6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33 翟仲仁 6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34 吴长明 6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35 田玉永 4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36 陈 冲 6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
37 高正庶 30 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