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089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于 2024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格将薛永、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志懋、薛占青、薛战峰(业绩承诺方)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式取得的 42,741,705 股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并全部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98,104,459 股,注册资本变更为
498,104,459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上述 42,741,705 股股份的注销工作。
基于以上变更事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及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调整,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均相应修订为“股东会”。
2.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总经理”均调整为“总裁”,“副总经理”调整为“副总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修订前 修订后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索通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 有限公司。公司由索通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更设立,现公司在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4007535441177。 为 913714007535441177。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8,104,459
540,846,164 元。 元。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裁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40,846,164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8,104,459 股,
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修订前 修订后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表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复制、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依据前条规定提出查阅有
第三十四条 股东依据前条规定提出查阅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修订前 修订后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