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3-036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2 人。
解除限售股数:54.135 万股,占目前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实际可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 2022 年末持有股数的 25%。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索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2.2020 年 3 月 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0 年
3 月 5 日至 2020 年 3 月 14 日(共计 1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1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8.27
万份期权。
7.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共向 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753.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1 年 1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予以公
示,公示时间自 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共计 10 日)。在公示
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10.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108.27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详见下表: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 授予后股票剩余数量
(元/股) (万股) 人数 (万股)
首次授予 2020 年 5 月 11 日 6.55 753.65 177 108.27
预留授予 2021 年 1 月 15 日 6.86 108.27 22 0
11.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解
锁股票共计 376.545 万股,并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市流通。
12.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47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办理完毕上述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此次回购注销完
成后,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83.905 万股。
13.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4.2022 年 4 月 28 日,预留授予的第一期 54.13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15.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2 年 6 月 21 日,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
共计 375.635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
17.2022 年 7 月 28 日,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共计
68.225 万股股票上市流通。
18.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21 年 3 月 9 日,该批
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所述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解除限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售条件。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所述情形,满足解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 2022 年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度审计报告,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9 公司股东的扣除
年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