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Noblelift Equipment Joint Stock Co., Ltd
(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经一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1-1-1
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1.00元
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
发行股数:
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日期: 2015年1月1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
1、公司股东丁毅、丁韫潞、毛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等)
2、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谭火林等20人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次发行前股东 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
所持股份的流通 积金转增等)
限制以及自愿锁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毅、丁韫
定的承诺: 潞、毛英、周学军、王新华、郭晓萍 、唐文奇、刘杰、陈黎升、
王建明、钟锁铭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
毅、丁韫潞、毛英、周学军、王新华、郭晓萍、唐文奇、钟锁
铭同时承诺:
1-1-2
①其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1月5日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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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丁毅、丁韫潞、毛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谭火林等20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毅、丁韫潞、毛英、周学军、王新华、郭晓萍、唐文奇、刘杰、陈黎升、王建明、钟锁铭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毅、丁韫潞、毛英、周学军、王新华、郭晓萍、唐文奇、钟锁铭同时承诺:
①其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若其在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其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若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1-1-5
和股份公司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认为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安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5%。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草案)》作出了相应修改。
根据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
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并且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两次分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4个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分配方式,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5%。
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1-1-6
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年股利分配计划:2012-2014年每年采取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