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诺力股份 股票代码:603611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NobleliftEquipment StockCo.,Ltd
(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5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力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丁毅、丁韫潞、毛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谭火林等20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毅、丁韫潞、毛英、周学军、王新华、郭晓萍、唐文奇、刘杰、陈黎升、王建明、钟锁铭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毅、丁韫潞、毛英、周学军、王新华、郭晓萍、唐文奇、钟锁铭同时承诺:
①其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若其在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其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若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方案应明确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③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④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丁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丁毅增持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③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④控股股东丁毅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1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控股股东丁毅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③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④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薪酬(税后)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薪酬(税后)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选择在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4)由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涉及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批准或核准或备案手续。
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达成后,相关各方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积极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果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约束措施
(1)若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履行情况以及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若公司控股股东丁毅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在其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实施完毕(因公司股价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而终止实施的,视为实施完毕,下同)前,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以其获得的上一会计年度的现金分红(税后)的20%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税后)。
(3)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以其获得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薪酬(税后)的20%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获得的薪酬(税后)。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主要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丁毅、丁韫潞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
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资金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约束措施
(1)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发行人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人关于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