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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14年10月1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10-22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NobleliftEquipment JointStock Co., Ltd 
(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经一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000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 800 万股、不超
过 2,0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9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以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丁毅、丁韫潞、毛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等) 
2、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谭火林等 20 人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等)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毅、丁韫
潞、毛英、周学军、王新华、郭晓萍、唐文奇、刘杰、陈黎升、
王建明、钟锁铭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
毅、丁韫潞、毛英、周学军、王新华、郭晓萍、唐文奇、钟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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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铭同时承诺: 
①其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日期:  20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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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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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丁毅、丁韫潞、毛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等)。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谭火林等 20 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等)。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毅、丁韫潞、毛英、周学军、
王新华、郭晓萍、唐文奇、刘杰、陈黎升、王建明、钟锁铭同时承诺:除前述锁
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丁毅、丁韫潞、毛英、
周学军、王新华、郭晓萍、唐文奇、钟锁铭同时承诺: 
①其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③若其在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
效力,在此期间其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若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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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份公司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认为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
资金安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5%。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草案)》作出了相应修改。 
根据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
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
配利润。并且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向投资者进
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两次分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4个月。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度采
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分配方式,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5%。 
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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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年股利分配计划:2012-2014 年每年采取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
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如公司要进行中期分红,则
应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
分配政策。” 
三、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发行当年所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
滚存到发行年度的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
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用原材料主要为钢材、铸钢件、油缸件及车架等其他钢材制品,2011
年至2014年上半年,上述材料采购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0.77%、
49.67%、52.66%和46.22%,占比较高,钢材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到公司产品成本
及毛利率。受供求变动和宏观经济波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未来钢材、铸钢件及
油缸件等原材料的价格波动不可避免。以2013年的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假设产品
价格及其他因素不变,公司钢材、铸钢件、油缸件及车架等其他钢材制品采购价
格每提高1%,将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额下降约450.73万元,下降比例为
2.09%;公司的净利润将减少约383.12万元(扣除15%的所得税),下降比例为
4.47%。因此,钢材价格的大幅波动对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从而
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反倾销导致的业绩下降风险
2004年4月29日,应欧盟4家手动叉车生产商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决
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搬运车及其主要部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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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日,欧盟理事会发布(EC)No 1174/2005 号终裁,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
搬运车及其主要部件征收反倾销税。因本公司积极应诉,诺力股份在本次反倾销
调查中被认定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裁定反倾销税率为 7.60%,为期五年。 
2011年10月13日,欧盟理事会发布(EC)No 1008/2011号日落复审终裁,上
述反倾销措施得以延长。本公司在该次反倾销复审中仍被认定具有市场经济地
位,反倾销税率仍为7.60%,为期五年。 
2012年2月14日,欧盟委员会决定自行发起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搬运车及其
主要配件的反倾销临时复审调查,调查将对日落复审裁定的反倾销措施是否继
续、是否终止或是否进行修改作出结论。 
2013年4月22日,欧盟委员会做出终审裁决,欧盟将对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所
有中国企业生产的手动搬运车及其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