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0 证券简称:麒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6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以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分别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紧跟监管部门
要求,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提示:修改内容以下划线并加粗标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其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如果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可转换债券发行及管理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
有关约定执行。可转换债券进入转股期后,公司应
按月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查询股份变化情况,并按相应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股本变更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的担保; 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担保; 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未按照本章程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未给公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司造成实际损失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
董事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人员进行处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董事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审议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新的提案。
…… ……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
一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