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Jinghua Laser Technology Co.,Ltd.
(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住所: 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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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 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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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提示:
一、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兴晟投资承诺: 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自股份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成承诺: 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自股份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
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 在锁定期
满后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离任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袁坚峰、 冯一平、 谢高翔、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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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 熊建华、 邵波、 冯一红、 戚奇凡、 王富青、 张建芬、 蒋建根、 钱明均承诺:
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人自股份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等股份。 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
变更、 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 在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离任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钱坤、 陶宝吉、 吴金晓、 王晓莹承诺: 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
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未满一年
的, 则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
股份。
本公司股东孙佳水承诺: 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
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黄明德、 陈国海、 孟爱明、 任文峰、 杨煦常、 任心连、 骆明
海、 张桔圃、 赵军林、 马卫军、 陶兴华、 陈琦、 金福、 谢伟东、 周锋承诺: 本人
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人自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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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 一) 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条件
1、 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 公司发生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 配股等情况的, 收
盘价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因利
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在符合
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 股份增持、 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 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是指浙江兴晟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 3)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
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4)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 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实施具
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 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
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
承诺履行完毕, 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 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
件的,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 按以下顺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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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回购
(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 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
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
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 3)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
④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如
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 4) 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 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控股股东增持
( 1) 公司回购股份后, 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 2)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时,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②控股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
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③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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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④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增持的公司股票, 增持
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 公司法》、《 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3) 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 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份的
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 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3、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 1)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后, 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启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 2)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
/或现金分红总额的 20%, 但十二个月内合计不超过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和/或现金分红的 50%。 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 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 增持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行为应当符合《 公司
法》、《 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3) 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 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则公司应
依照本预案的规定, 依次开展公司回购、 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工作, 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 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