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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02:纵横通信授权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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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
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
对董事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有: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行为(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出售行为(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

    第七条  不属于第六条所列的交易属于公司非日常经营事项,包括以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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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对于第六条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的决策权限为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授权。

    第九条  对于第七条所列的事项,决策权限如下:

  (一)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根据《上市规则》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

  1.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公司应当披露(根据《上市规则》可以豁免披露的除外)的重大交易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2.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应由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其他事项。

  前款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相关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长:除本条第(一)(二)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的事项决策授权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可在其权限内将部分权限授予总经理。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执行;涉及对外提供担保有关事项的,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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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市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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