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20 号
──────────────────────── 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引力传媒,A 股
证券代码:603598;
罗衍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 年 5 月 10 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引力传媒或公司)于 11 点 07 分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引力传媒与澜舟科技将共建“行业 AIGC 大模型联合实验室”》,文章涉及公司与北京澜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舟科技)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共建“行业 AIGC 大模型联合实验室”,将携手共同打造营销类 ChatGPT 行业大模型等内容。该文章发布后,公司股价于 11 点 18 分左右涨停。同日盘后,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披露,并做了风险提示。
上述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于 5 月 11 日再度涨停并触及异
动。当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罗衍记减持 64.64 万股,减持金额 923.71 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同日向公司发出问询函,针对澜舟科技业务开展情况、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是否利用信息披露迎合热点炒作股价及配合减持等内容,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公司股
价于 5 月 12 日跌停。5 月 18 日,公司披露回函称,对于签署战
略合作协议事项,因对规则理解不足,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信息
早于公告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 AIGC、ChatGPT 等相关技术产品处于当前市场高度
关注的热点时期,将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事项通过非法定渠道先行对外发布,且未充分揭示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公平。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8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罗衍记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罗衍记提出异议称,一是,公司与澜舟科技达成的战略合作具有实质性,公司后续已针对该事项依规履行了信息披露;二是,公司股价异动与传媒板块整体上涨相关,
期间公司已充分提示风险;三是,公司控股股东减持系因质押到
期被迫减持还款,在 2023 年 2 月至 5 月陆续减持,不存在配合
炒作情形。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上市公司涉及新兴领域、技术合作的重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在信息披露形式方面,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本案中,公司未做好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在公司微信公众号这一非法定渠道发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宣传文章,涉及 AIGC、ChatGPT 等热点概念,风险提示不充分,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公平,且信息发布后公司股价即短时间涨停,后续公司股价涨停触及异动,违规事实清楚,公司提出的存在实质性合作、后续依规进行信息披露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二是,罗衍记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系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理应知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督促公司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但其未能
勤勉尽责,导致公司在非法定渠道披露市场热点信息,且在公司股价异动当日进行股份减持,违规事实清楚,异议所称具体减持原因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罗衍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