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1-001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433 号文核准,芜湖伯特利汽
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4,086 万股,发行价格 15.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61,698.60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56,242.9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全部到
位,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4月24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会验字〔2018〕3756 号)。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拟投入募集资 截至期末募集资金
号 金 累计投入金额
1 年产 60 万套 EPB,15 万套气压 ABS 建设 伯特利 15,500.00 8,473.81
项目
2 年产200万套汽车盘式制动器总成建设项 伯特利、遂 25,832.90 20,643.37
目 宁伯特利
3 年产 20 万套液压 ABS,10 万套液压 ESC 伯特利电子 9,170.00 3,913.96
建设项目
4 年产 180 万套制动系统零部件建设项目 伯特利 5,740.00 5,516.25
合 计 - 56,242.90 38,547.39
注:伯特利指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伯特利指遂宁伯特利汽车安全
系统有限公司,伯特利电子指芜湖伯特利电子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全文下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设立情况
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47)。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及《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国泰君安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终止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义务,银河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
安承接。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期公司、国泰君安分别与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芜湖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
时,公司与国泰君安分别与芜湖伯特利电子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芜湖分行和遂宁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
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
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
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门山支行 342006016018880008050 66,609,806.7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 79430188000196186 53,289,283.5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 498040100100072185 20,237,036.8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 8112301012000412799 36,384,137.4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121260858240 2,154,946.1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188747857699 12,825,463.4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 19150000000066242 4,388,325.92
合计 195,889,000.07
注:本次重新签署监管协议仅保荐机构发生变化,募集资金专户并未变更。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虎、俞君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子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虎、俞君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通过邮件形式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甲方
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