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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96:伯特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更新)

公告日期:2019-11-01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0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0 月 30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