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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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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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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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上市后的股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6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根据该预案,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
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则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公司回购股份
(1)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回购
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回购期限等。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
公司启动回购股份程序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其他条件;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在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的义务。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资金总额和期限
回购股份将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15%。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永彬先生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①公司未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虽已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3
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①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②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继续增持将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④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3)增持股份的方式、价格和资金总额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2)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①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②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继续增持将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④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3)增持股份的方式、价格和资金总额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袁永彬先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伯特利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次发行前,除袁永彬先生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潘禾佳、柯萍、杨卫东、闵海金、蔡春、孟凡志、陈忠喜)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监事(即李运动、张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