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东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2-026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部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尼电子”)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2022年4月23日披露的《东尼电子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根据前述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注销了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35061709013000140526的用于“年产12万片碳化硅半导体材料”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余额103,076,284.58元(含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支出)转入全资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半导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22年4月29日,公司与东尼半导体会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1 号)核准,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3,877,572 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9,517,083 股,发行价格为 2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8,409,992.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6,873,791.1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1,536,200.82 元。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收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部分承销保荐费
5,000,000.00 元(含税,承销保荐费总计 6,000,000.00 元,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 1,000,000.00 元)后剩余募集资金 463,409,992.00 元。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苏公 W[2021]B103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 年产 12 万片碳化
1 有限公司湖州 335061709013000140526 327,890,000.00 硅半导体材料
织里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
2 有限公司湖州 572900152710903 135,519,992.00 补充流动资金
分行
公司年产 12 万片碳化硅半导体材料项目 2021 年度投入募集资金
186,710,287.81 元,2022 年度截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投入募集资金 38,759,599.48
元,2022 年 4 月 28 日余额 103,076,284.58 元(含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支出)。
二、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鉴 于 公 司 在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织 里 支 行 开 立 的 账 号 为
335061709013000140526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相关手续。该账户注销后,账户余额103,076,284.58元(含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支出)转入全资子公司东尼半导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东尼半导体会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东尼半导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的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35061709013000170782 103,076,284.58 年产 12 万片碳化
公司湖州织里支行 硅半导体材料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甲方二: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一及甲方二统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商业银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鉴于:
(一)甲方一于 2021 年 9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971 号),于 2021 年 11 月在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A 股股票
19,517,083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68,409,992.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1,536,200.8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苏公 W[2021]B103 号的《验资报告》。甲方一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 12 万片碳化硅半导体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一通过甲方二实施“年产 12 万片碳化硅半导体材料项目”,甲方一负责确保甲方二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乙方为商业银行,按本协议约定为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保证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监管职责的资格和能力,并保证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募集资金监管职责;
(三)丙方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同时也是甲方一的持续督导机构,是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四)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335061709013000170782,截止 2022 年 4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103,076,284.5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12 万片碳化硅半导体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方立、赵亮、项目组成员蒋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湖州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