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56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8 月 16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7.03 元/股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8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披露《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8 月 16 日。
2、首次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 3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188%。
3、首次授予人数:29 人。
4、授予价格:17.03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及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首次授
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首次授
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首次授
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
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7、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
首次获授的限制性
姓名 职务 予限制性股票总 公告日公司股
股票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牛战旗 总裁 35 8.00% 0.22%
孙玉萍 财务总监、董秘 22 5.03% 0.14%
公司(含子公司)部分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 293 66.97% 1.83%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27 人)
合计 350 80.00% 2.18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
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
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首次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
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
对首次授予的 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股票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350.00 6,083.00 1,363.77 2,967.92 1,370.31 381.01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监事会意见
1、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