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8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12
第五章 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履职要求...... 199
第六章 附则...... 22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总裁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或者会计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 具备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情形,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的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前述情况、《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作出公开声明。
(六)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法定的最低要求的,在改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六条 一般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一般义务。
第七条 保持独立性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在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日常工作联系和最低工作时限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九条 参加培训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均不得低于30课时。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第十条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
第十一条 关注公司信息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在发现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有权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并在必要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或公开澄清。公司未能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澄清的,独立董事可自行采取调查措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对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和调查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进行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制作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包括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参加公司董事会发表意见等内容。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邮件、电话、短信及微信等电子通讯往来记录,构成工作笔录的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笔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妥善保存至少5年。
第十四条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