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月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三) 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事中跟进,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意见的事后沟通;
(四)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的及时披露。
第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根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事务所沟通等形式行使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证券交易所对部分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相应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交易所及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0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