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辰药业”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康辰药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84 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4,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3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36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142.5937 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
验字[2018]G16002320621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投资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为控制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保本型、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其他理财产品等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风险可控,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四)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闲置募集资金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负责办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风险控制举措
1、公司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应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并选择相适应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期限。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康辰药业本次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