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23-018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13.4214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5.16 元/股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口子窖”)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 2023 年 4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13.4214 万
股,授予价格为 35.16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
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林国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 年 3 月 17 日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在公司张榜《安徽口子酒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公司员工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4、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
形,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09)。
5、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根据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4 月 28 日为授予日,
向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3.421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5.16 元/股。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8 日
2、授予数量:313.4214 万股
3、授予人数:58 人
4、授予价格:35.1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授予日股本总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权益数量的比例 额比例
(万股)
詹玉峰 总经理助理 12.4214 3.96% 0.02%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301.0000 96.04% 0.50%
(57 人)
合计 313.4214 100.00% 0.52%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列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
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实施和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28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58 名激
励对象授予 313.421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5.16 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