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22-015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提起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弥补亏损的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作出决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的对外担保事项;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股计划;
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交易; 的提案;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提出的提案; 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股份作出决议; 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