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三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事......23
第二节 董事会......27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7
第七章 监事会......39
第一节 监事......39
第二节 监事会......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7
第一节 通知......47
第二节 公告......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0
第十二章 附则......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高能垫衬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000102288412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40 万股,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GeoEnviron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13 号楼-1 至 4 层 101 内
一层
邮政编码:10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37,051,36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股份制经济组织形式的运行机制,为
社会创造更好的环境效益,为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并经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建设工程
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 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 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金银 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 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再生资源回 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砖瓦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李卫国 11,852,715 39.5090
2 刘泽军 3,268,313 10.8944
3 许利民 2,889,312 9.6310
4 向锦明 1,923,320 6.4111
5 钟佳富 1,864,248 6.2142
6 李兴国 1,396,292 4.6543
7 陈望明 598,425 1.9947
8 杜 庄 584,055 1.9469
9 聂松林 556,758 1.8559
10 陈定海 520,742 1.7358
11 文爱国 500,000 1.6667
12 甄胜利 500,000 1.6667
13 张淑颖 448,282 1.4943
14 邓 睿 366,565 1.2219
15 凌锦明 300,000 1.0000
16 曾越祥 250,722 0.8357
17 胡国方 233,132 0.7771
18 姜桂芝 224,152 0.7471
19 赵 欣 197,262 0.6575
20 蔡建国 166,668 0.5556
21 齐志奇 140,092 0.4670
22 徐建军 123,152 0.4105
23 李志诚 100,000 0.3333
24 刘 洋 100,000 0.3333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25 刘 勇 100,000 0.3333
26 阮和章 96,795 0.3226
27 唐嗣敏 84,728 0.2824
28 何义军 83,333 0.2778
29 侯方胜 83,333 0.2778
30 张洪涛 83,333 0.2778
31 李密军 80,020 0.2667
32 何绍军 69,900 0.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