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9-112
转债代码:113515 转债简称:高能转债
转股代码:191515 转股简称:高能转股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7,313,102 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本次行权起始日期:2019 年 11 月 20 日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根据《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达成。本次满足条件的 179 名激励对象实际
行权有效期为 2019 年 11 月 20 日-2020 年 9 月 16 日,可行权数量占获受股票期
权数量的比例最高为 40%,对应可行权数量为 731.3102 万份。相关内容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18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2、2018年8月2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高能环境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在公司宣传栏张贴《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公示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17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3、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披露
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确定2018年9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19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24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48元/股。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5、2018年10月18日,公司首次授予的2,246万份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19年8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5月23日实施,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自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进入行权期开始,对该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9.43元/股。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7、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确定2019年8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57.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9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8、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达成。本次满足条件的179名激励对象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可以开始行权,行权有效期为2019年9月17日-2020年9月16日,可行权数量占获受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最高为40%,对应可行权数量为731.3102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之要求,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间为2019年11月20日-2020年9月16日,可行权数量为731.3102万份。
9、2019 年 8 月 27 日,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自公司《激励计
划》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满 12 个月,预留的 4 万份
股票期权未明确激励对象,因此预留权益失效。
10、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本次激励对
象中 52 人 2018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离职等原因,公司拟对 52 人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269.0898 万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197 名,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976.9102 万份。
11、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 269.0898 万份股票
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注销。
12、2019 年 9 月 26 日,公司预留授予的 557.50 万份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期权授予总数量为2,534.4102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 1,976.9102 万份,预留授予期权数量为 557.50 万份。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2018 年 8 月 28 日、2018
年 9 月 18 日、2018 年 10 月 19 日、2019 年 8 月 16 日、2019 年 8 月 28 日、2019
年 9 月 10 日、2019 年 9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的相关公告和文件。
(二)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期 授予激励对 授 予 后 股 票
权数量 象人数 期 权 剩 余 数
量
2018 年首次授 2018 年 9 月 17 9.43 元/股 2,246 万份 219 人 561.50 万份
予 日
2019 年预留部 2019年8月 15 9.90 元/股 557.50 万份 148 人 4 万份
分授予 日
注:上表中首次授予价格已根据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进行调整,预留部分授予后剩余 4
万份股票期权已过期失效。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不适用
二、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
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行权比例 40%。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一对照如下:
序 公司/激励对象符合行权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号 条件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1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2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发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件。
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