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9-072
转债代码:113515 转债简称:高能转债
转股代码:191515 转股简称:高能转股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年8月15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557.50万份
2019 年 8 月 15 日,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高能环境”)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19 年 8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148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557.50 万份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
律意见书。
2、2018年8月2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高能环境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在公司宣传栏张贴《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公示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17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3、2018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与2018年8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5、2019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2018 年 8 月 28 日、2018
年 9 月 18 日、2019 年 8 月 1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的相关公告和文件。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9年8月15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高能环境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48 名激励对象授予557.50 万份股票期权。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 8 月 15 日
2、授予数量:557.50 万份
3、授予人数:148 人
4、标的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5、行权价格: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9.90 元
6、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等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等待期
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
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行权安排情况
本次授予的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的股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票期权第一个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行权期
预留授予的股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票期权第二个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行权期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针对 2018—2020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分别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其中:
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相比 2017 年,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权第一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相比 2017 年,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权第二个行权期
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同时,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主要依据现行的绩效管理体系要求,以被考核人员所在岗位业绩指标及其年度业绩完成情况或年度业绩评价情况为基础,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评估。
业务类员工:
业务人员:年度业绩完成率 50%以上的,根据当年度业绩完成率确定当年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业绩完成率 50%以下的不行权;当年超额完成业绩的,超额部分可以计入本激励计划内的后续年度;业务管理人员:根据当年度业绩完成率确定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当年超额完成业绩的,超额部分可以计入本激励计划内的后续年度。
非业务类员工:
股份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估结果与当年可行权股票期权的比例相关;公司运营子公司、并购类子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价,在员工所属公司完成本年度业绩的前提下,绩效评估结果与当年可行权股票期权的比例相关,具体如下表: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行权比例 100% 0%
行权期内公司业绩考核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个人行权比例为其个人考核结果对应的行权比例,该比例与 100%之差的部分,即激励对象个人未行权的部
分,由公司注销。
考核期间与频次:对激励对象的考核为当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前一会计年度,且每年度考核一次。
(四)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股票预留部分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约占预留股票期 约占公司股本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 557.50 99.29 0.84
员工(148 人)
注:此表格所述公司股本总额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公司股本总额 660,516,246 股。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查: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5、公司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6、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19 年 8 月 15 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