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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1月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1-10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Rongtai Health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122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12层、 15层)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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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总量不超过 1,750 万股,具体方案如下:
1、 本次发行可以选择发行人全部向投资者公开发
行新股(简称:新股发行)或者选择在新股发行的同
时符合条件的发行人股东将其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
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简称:老股转
让); 2、若发生老股转让,老股转让不超过 437.5 万
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老股转让由发行人符合老股
转让资格的原有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公开发售,老股
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发行完成后新股发行
和老股转让的数量总额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光荣、林琪父子及股东林光
胜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事项,除根据本次公开发行方案确定的由本人公
开发售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
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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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
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 6 个月;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
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公司股东林珏、林萍、上海正嘉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宁波正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本
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应建森、徐益平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
门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除根据本次公
开发行方案确定的由本人公开发售股份外,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
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
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股东苏州天胥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苏州天盘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
项,除根据本次公开发行方案确定的由其公开发售股
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贾晓丽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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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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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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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光荣、林琪父子及股东林光胜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
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 除根据本次公开发行方案确定的由本人公开
发售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
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
月;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
行价)。
公司股东林珏、林萍、上海正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正嘉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应建森、徐益平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事项,除根据本次公开发行方案确定的由本人公开发售股份外,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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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
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股东苏州天胥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盘湛卢九鼎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
除根据本次公开发行方案确定的由其公开发售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贾晓丽承诺: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上海
荣泰健康科技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 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
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公司董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
议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相关方案履行
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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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在实
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如出现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
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
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
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及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一顺
位履行义务人,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即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5 个交易日内, 其应提出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
式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
审批、核准手续(如需)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的 2 个交易日后, 其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案。
控股股东及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的主
要内容包括:( 1)增持期间系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2 个
月内;( 2)增持价格系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增持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
增持公司股票;( 4)增持股票数量及限额:控股股东与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不低于二比一的比例同时增持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