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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77:汇金通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0

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 汇金通        公告编号:临2017-068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吉林省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投资”)持有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金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8,964,3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该部分股份将于2017年12月22日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吉林投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    计减持数量不超过8,964,37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2%。采取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017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吉林投资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减

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吉林投资

    (二)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吉林投资现持有公司股份8,964,375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5.12%,该股份将于2017年12月22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吉林投资未发生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吉林投资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及减持价格

    1、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及通过公司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2、股份数量及比例: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8,964,37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5.12%。

    3、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吉林投资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根据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

    (二)吉林投资对本次减持股份作出的相关承诺,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减持承诺

    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的两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全部减持完毕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为届时市场价格,减持方式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吉林投资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拟减持的具体原因

    吉林投资自身资金需要。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吉林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3、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督促吉林投资在减持计划实施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