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临 2022-043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方式:本次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5,000 万元(含);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6 元/股(含);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根据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询及其回复:
1、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虎林龙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协
议转让 47,098,180 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临 2022-026 号公告),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该部分股份尚未交割,预计在未来 3 个月内将完成交割。除此之外,该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上述计划无法实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2 年 6 月 9 日,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并且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人民
币 3,000 万元(含)~5,000 万元(含),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6 元/股计算,
本次拟回购数量为 187.5 万股~312.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0%~0.33%。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 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
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公司以本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5,000 万元,且以人民币 16 元/股回购
股份,预计可回购约 312.5 万股。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票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票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0 0 3,125,000 0.33%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41,963,592 100% 938,838,592 99.67%
合计 941,963,592 100% 941,963,592 100%
若回购股份未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导致全部被注销,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票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票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0 0 0 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41,963,592 100% 938,838,592 100%
合计 941,963,592 100% 938,838,592 100%
上述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实
际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1,150,607.6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 704,291.89 万元,流动资产 667,607.47 万元(已经审计)。按照本次回购资
金上限 5,000 万元测算,回购资金占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及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43%、0.71%和 0.75%,比例均较小。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能够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能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在公司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