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5 证券简称:中谷物流 公告编号:2024-012
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拟修订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 (二)要约方式;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决议。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
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
期限届满前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
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
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
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
载的会议地点。 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法规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所备案。 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
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召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 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
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
股本的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
案的内容。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容: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况;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上交所惩戒。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股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东大会延期或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
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