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临 2022-014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诉讼费等合计约 4,954,308.48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受理时间
2022 年 1 月 29 日,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申请立案,
2022 年 2 月 25 日原告已收到受案通知书,受案通知书列明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案号为(2022)京 0102 民初 6520 号。
2022 年 2 月 11 日原告发起保全申请,2022 年 2 月 16 日原告收到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 PZDM202211010000000171。保全标的为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存款人民币 4,931,183.75 元(大写:肆佰玖拾叁万壹仟壹佰捌拾叁元柒角伍分)或等值财产。
(二) 受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三) 受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 1 号,法院联系电话
010-82299189。
(四)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宁,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 6399 号
被告:北京道好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锦峰,住所地:北京
市西城区马连道路 6 号院 6 号楼 3 层 306-1
二、 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12 月 23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
售联想电脑,被告提货时支付 65%货款,剩余 35%货款 180 天内支付完毕,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交付所有电脑并开具全额发票,被告提货后至今未支付合同总价 35%的尾款。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未履行合同义务。同时《销售合同》第 10条第 1 款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 0.0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的,人民法院
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北京道好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
4,481,050 元(人民币肆佰肆拾捌万壹仟零伍拾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自 2021 年 6 月 23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 4,481,050 元
为基数,按照逾期付款每日 0.0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 294,404.985 元,
暂计算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已逾期 219 日)。
3、请求判令被告自 2021 年 6 月 23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 4,481,050 元
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
上浮 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 155,728.76 元,暂计算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
4、本案诉讼费 23,124.74 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4,954,308.485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债权实现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本重大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