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559 沪市 中通国脉


首页 公告 *ST通脉: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ST通脉: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7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 通脉      公告编号:2025-012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8,6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2,377,618.05 元,
本案保全费 5,000 元、案件受理费 471,800 元、律师费 200,000 元等由被告承
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已审理终结,本案件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公 司 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或“国脉通信公司”或“被告”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吉 0105 民初 4140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8 月、12 月及 2023 年 1 月陆续申请由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本金人民币 89,955,577.79 元(大写:捌仟玖佰玖拾伍万伍仟伍佰柒拾柒元柒角玖
分),贷款的主要用途为用于支付外协工程款、材料款等经营所需资金。广发银行正式通知公司,上述贷款已经逾期,公司应归还贷款本金 8,600.00 万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
分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广发银行已向法院因上述逾期贷款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同时,法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下发协助保全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原告广发银行与被告中通国脉、中通国脉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南京公司”)、全寿山、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公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
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田丹丹,被告中通国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桐、国脉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志刚、全寿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鹤、吉视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
3000 号上东国际 A 座 1 层 105 号和 106 号商铺、2 层、16-19 层。

  负责人:崔华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丹丹,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 1: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 639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刚,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系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郑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 2:中通国脉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
路 19 号 3 栋 601 室。


  法定代表人:岳志刚,总经理。

  被告 3:全寿山,男,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鹤,吉林方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军,吉林方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4: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美路 999 号吉视传媒信息枢纽中心。

  法定代表人:褚春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强,男,该公司职员。

  2、诉讼请求

  广发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国脉通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8,600 万元及利息
2,377,618.0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国脉通信公司、国脉南京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款对上述本金及利息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全寿山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国脉通信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以《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所附质押清单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相关资料公司已委派律师前往法院阅卷调取。公司已偿还广发银行借款本金 8,6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2,377,618.05 元,偿还
受理费 47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律师费 200,000 元。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
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件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