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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25

上交所:关于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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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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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中通国脉,A
股证券代码:603559;
王世超,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显坤,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
张利岩,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田国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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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平,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晓明,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公司相关收入存在错报,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准确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
显示,因未获得提货单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公司在 2020
年年度报告审计时将 2020 年 6 月与客户北京精时瑞亨实业有限
公司发生的贸易业务调出,公司在 2020 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不予
确认收入。针对上述业务导致的会计差错,公司对 2020 年半年
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更正。经监管
问询,公司在 2021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
中称,上述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合同约定货物交付环节为
客户到公司指定的地点自提,且相关环节没有货物流转物流单
据,确认收入的关键资料缺失,据此对相关贸易业务不确认收入,
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导致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
表多计营业收入 46,701,446.90 元,占更正后 2020 年半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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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 21.54%,多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7,010,018.31 元,占更正后 2020
年半年度净利润的 36.56%;导致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
财务报表多计营业收入 46,701,446.90 元,占更正后 2020 年第
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 10.94% , 多计 净利润
7,010,018.31 元,导致当期净利润由 3,201,342.02 元更正为
-3,808,676.29 元,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整个会计期间内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
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
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但公司在未获得提货单据的情况下即确认
收入,存在会计差错,导致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
报告中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重要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违规使得投资者无法获取关于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真实信
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二)公司业绩预亏公告披露不及时
经查明,2021 年 4 月 24 日,公司披露 2020 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称,预计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992,391.55 元,同比由盈转亏。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
露 2020 年年度报告称,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992,391.55
元。
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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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
求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估计,并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 以明确
市场预期。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达到业绩预告的法定
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在 2020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进行业绩预告,迟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才披露前述业绩快报公
告,距离年度报告披露仅 3 日。 公司未对年度业绩及时作出预告,
未向市场及时揭示业绩亏损风险,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三)子公司部分委托理财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且未及时披露收回理财收益事项
公司在 2021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中
称,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共创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拟
将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银行、证券公司
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或者固定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期
限为自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2020 年 2 月初,公司全资
子公司上海共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 6500 万元用于委托理财,
超过前期内部审议的委托理财上限额度。2020 年 2 月 17 日,公
司自查发现上述子公司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内部决议规定的投资
额度上限,故要求该子公司转回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 3500 万。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全部收回,公司
取得投资收益 257.92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的 15.26%,
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回该委托理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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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业绩预亏公告披露不及
时, 子公司部分委托理财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7.7 条、第 9.2 条、第 11.3.1 条等有关
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世超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显坤、 时任总经理张利岩作
为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的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田国华作为
公司财务管理的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赵伟平作为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王晓明
作为公司财务事项主要监督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
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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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世超、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显坤、时任总
经理张利岩、时任财务总监田国华、时任董事会秘书赵伟平、时
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王晓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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