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招股意向书附录
关于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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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电力”、“发行人”或“公
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
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
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石芳:于200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A股项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新华人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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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项目、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中国中煤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A股项目、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周智辉:于200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等项目
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吴迪,于200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执行中海集装
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攀钢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换股
吸收合并、上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高斯国际股权等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磊、张淑健、陈恪舟、罗隆翔、曾馨弘、冯舒扬、熊含雯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中文):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HexingElectricalCo.,Ltd
法定代表人: 周良璋
成立日期: 2001年7月6日(2012年9月29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 28,000万元
注册地址: 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号(上城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 仪器仪表(智能电能表,内容详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及配件、测试设备、配电自动化产品及相关配件、模具、
嵌入式软件、电力系统控制软件及工程、系统集成服务的
研发、生产、成果转让及技术服务,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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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邮政编码: 310011
电话号码: +86-571-28032783
传真号码: +86-571-28185751
网站地址: http://www.hxgroup.co
电子信箱: office@hxgroup.co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五)发行人与本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
1、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
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目前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
金”),截至2016年6月2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28.45%的股权,同时,
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0.04%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与中央汇金合称“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的全资子公司。中金公司已经
于2015年11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正式完成新发H股股份并挂牌上市。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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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相关要求,本机构成立了内核小组,组织专人对本次发行的现有申报文
件进行了内核。本机构的内核小组内部进一步分为负责提供专业意见的内核工作
小组和负责进行决策的内核领导小组两个层次。
本机构内核程序如下: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项目组至少在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材料的前10天,向内核小组
提出内核申请。
(2)递交申请材料
在提出内核申请的同时,项目组将至少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主要申请材
料,按内核小组的要求送达内核工作小组有关人员。在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
行申请材料的前7天,项目组须补齐所缺材料。
(3)一般性审查
内核工作小组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
性及文字格式的正确性做一般性审查,并要求项目负责人尽快补充、修改和调整。
(4)专业性审查
内核工作小组人员主要从专业的角度,对申请材料中较为重要和敏感的问题
进行核查。内核工作小组会同项目组成员对“核对要点”进行核对。项目组成员
不仅有责任积极配合内核工作小组的核对工作,并且还要负责安排发行人以及审
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积极配合该项目内核工作,但项目组人员不经内
核工作小组人员要求不得对核查工作随意评论,以免影响内核工作小组人员的独
立判断。
(5)出具内核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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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工作小组至少在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材料前完成专业性审
查,并将出现的问题归类整理,以内核备忘录的形式反馈给项目组。
(6)内核领导小组审议
内核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组对所提问题的修改意见,对未能修改或对修改结果
持保留意见的问题重新归纳整理,并上报内核领导小组。内核领导小组根据内核
工作小组的核查情况,经充分讨论后决定出具无保留、有保留或否定的内核意见。
(7)出具内核意见
内核工作小组根据内核领导小组的决定起草内核意见,请本机构法律部审查
同意后,报内核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8)应项目组要求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答复进行审核
项目组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材料的反馈意见后应抄送内核工作小组一份,
并可就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一步征求内核工作小组的意见。如遇重大问题,必要
时可提交内核领导小组讨论后再行上报。
2、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
文件进行严格核查,本机构内核小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基本
条件,申报文件真实、规范、准确、完整,同意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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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作
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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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