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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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9,334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7,334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兴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海兴控股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
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良璋、李小青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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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
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良璋、李小青之子周君鹤通过海兴控
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海兴控股的股
权,也不由海兴控股回购本人所持股权;同时,本人应确保海
兴控股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海兴控股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公司股东海聚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股份。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
承诺擅自转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股东启明环宇、奥普卫厨、杭州聚泽、浙科升华、
浙江赛盛、浙江赛业、杭州鑫吾、浙江海邦、宁波海邦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
海聚投资股东张仕权、张向程、程锐、娄小丽作为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海聚投资的股权,也
不由海聚投资回购其所持股权。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
转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海兴电力所有。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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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聚投资股东杜毅、姚青、刘高峰、李行业、沈微强、乔
磊、陈月娇、范建卿、郝涛、谢欣欣、朱程鹏、周剑波、戴应
鹏、徐雍湘、 黄俊、王柯童、黄野、侯培民、徐全伟、陈宏、
舒元康、卜俭青、陈国华、李双全、童新铨、赵军、付勇强、
陈玲君、郑修虎、马志毅、金佳峰、李扬、涂海宁、龚洪苇、
李向锋、 王素霞、王光海、周陈平、 杨广信、徐梓鼎、 饶秀娟
及李权共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海聚投资的股权,也不由海聚投资
回购其所持股权。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6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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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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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兴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海兴控股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
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良璋、李小青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
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良璋、李小青之子周君鹤通过海兴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海兴
控股的股权,也不由海兴控股回购本人所持股权;同时,本人应确保海兴控股在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海兴控股持有的发
行人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公司股东海聚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股份。若违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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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股东启明环宇、奥普卫厨、杭州聚泽、浙科升华、浙江赛盛、浙江赛业、杭
州鑫吾、浙江海邦、宁波海邦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海聚投资股东张仕权、张向程、 程锐、娄小丽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海聚投资
的股权,也不由海聚投资回购其所持股权。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所持股份的,
转让所得将归海兴电力所有。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海聚投资股东杜毅、姚青、刘高峰、李行业、沈微强、乔磊、陈月娇、范建卿、郝
涛、谢欣欣、朱程鹏、周剑波、戴应鹏、徐雍湘、黄俊、王柯童、黄野、侯培民、徐全
伟、陈宏、舒元康、卜俭青、陈国华、李双全、童新铨、赵军、付勇强、陈玲君、郑修
虎、马志毅、金佳峰、李扬、涂海宁、龚洪苇、 李向锋、 王素霞、王光海、周陈平、 杨
广信、徐梓鼎、 饶秀娟及李权共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海聚投资的股权,也不由海聚投资回购其所持股权。
二、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计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
下:
1、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若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时,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议
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公众股、控股股东、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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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海兴控股及其委派的代表将确保投票赞成。
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本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
案公告时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 30%的资金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
资产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海兴控股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海兴控股承诺以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
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
价的措施,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所享有
的上一年度薪酬为限(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其他董事的平均薪酬为限),以不超
过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2、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
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收盘价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控股
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