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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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9,334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37,33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兴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海兴控股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
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良璋、李小青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
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股东海聚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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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股份。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
承诺擅自转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股东启明环宇、奥普卫厨、杭州聚泽、浙科升华、
浙江赛盛、浙江赛业、杭州鑫吾、浙江海邦、宁波海邦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
海聚投资股东张仕权、张向程、程锐、娄小丽作为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海聚投资的股权,也
不由海聚投资回购其所持股权。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
转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海兴电力所有。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海聚投资股东杜毅、姚青、刘高峰、李行业、沈微强、于
新强、乔磊、陈月娇、范建卿、郝涛、谢欣欣、朱程鹏、周剑
波、戴应鹏、徐雍湘共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海聚投资的股权,也
不由海聚投资回购其所持股权。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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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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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兴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海兴控股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
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良璋、李小青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
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股东海聚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股份。若违反上
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股东启明环宇、奥普卫厨、杭州聚泽、浙科升华、浙江赛盛、浙江赛业、杭
州鑫吾、浙江海邦、宁波海邦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海聚投资股东张仕权、张向程、程锐、娄小丽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海聚投资
的股权,也不由海聚投资回购其所持股权。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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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所得将归海兴电力所有。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至少6个月。
海聚投资股东杜毅、姚青、刘高峰、李行业、沈微强、于新强、乔磊、陈月娇、范
建卿、郝涛、谢欣欣、朱程鹏、周剑波、戴应鹏、徐雍湘共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海聚投资的股权,也不由海聚投资
回购其所持股权。
二、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计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1、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若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时,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议
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公众股、控股股东、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海兴控股及其委派的代表将确保投票赞成。
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本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
案公告时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30%的资金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
资产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海兴控股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海兴控股承诺以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
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
价的措施,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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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一年度薪酬为限(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其他董事的平均薪酬为限),以不超
过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2、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
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收盘价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控股
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连续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
持计划。
3、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工
作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如期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每5个工作
日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
律责任。
(2)如海兴控股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可等额扣减其在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利润分配,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
可等额扣减其薪酬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职务。
(4)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
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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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发行人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
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回购公告
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人将及时提出预案,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