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贵人鸟 公告编号:临 2022-042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92,322,269.14 元,其中借款本金 88,000,000 元,利息
1,874,690.51 元,罚息 2,103,562.50 元、复利 65,580.63 元,律师费 22,37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案件受理费 251,065.50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2 月 9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别以未还本金、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9.75%计算的罚息、复利;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的债权人未来若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并经管理人依法进行审查后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确认的,将以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从重整计划中已预留的偿债资源中清偿,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法院”)
《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司法文件,由于公司关联方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鄞州法院受理了上述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逾期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2)。
近日,公司收到鄞州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 0212 民初 3046
号),鄞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 88,000,000 元,利息
1,874,690.51 元、罚息 2,103,562.50 元、复利 65,580.63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2 月 9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别以未还本金、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9.7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限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2,370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三、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胜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邱小杰、汪丽对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各自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荆州市杰之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广源大厦)1-4 楼(房屋所有权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 201105798 号)、沙市区北京中路广源旁(房屋所有权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 201105796 号)、沙市区北京中路[国有土地使
用证号:荆州国用(2011)第 102010221 号]、荆州区球场路商业步行街 D 栋 1 层
106-1 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20)荆州市不动产权第 0032797 号]、106-2 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20)荆州市不动产权第 0032800 号],湖北省荆州市荆州
区球场路商业步行街 D 栋 1 层 7 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20)荆州市不动产权第
0032799 号]、8 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20)荆州市不动产权第 0032798 号]的房地产及被告湖北胜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 58 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宜昌市不动产权第 0026044 号]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相应抵押顺位、担保金额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X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X 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 502,131 元,减半收取 251,065.50 元,由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
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杰之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湖北胜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邱小杰、汪丽、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担保债权尚需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2020 年 12 月 8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或
“法院”)作出(2020)闽 05 破申 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管理人收到泉州中院送达的(2020)闽 05 破 26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贵人鸟重整计划,并终止贵人鸟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对于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但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要求贵人鸟按照重整计划中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对于贵人鸟已知悉但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经公司向管理人核实,管理人于公司司法重整期间未收到徽商银行的债权申报。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债权人未来若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并经管理人依法进行审查后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确认的,将以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从重整计划中已预留的偿债资源中清偿,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持续跟进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