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536 沪市 惠发食品


首页 公告 603536:惠发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603536:惠发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8

603536:惠发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536          证券简称:惠发食品        公告编号:临 2021-093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4 号)核准,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61 元,募集资金总额 34,83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2,827,169.81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全
部到账。2021 年 12 月 1 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和信验字(2021)第 000050 号),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77030100100125748          28,716,792.45
      限公司          司潍坊诸城支行

  注:以上账户存放金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7030100100125748,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28,716,792.45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阙雯磊、孟凡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