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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6月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6-09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acheng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Ltd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 79 号 2202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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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76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5,04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本次发行新股及
老股转让提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8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760 万股。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将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限制
流通及自愿锁定
承诺
段容文、黄艳婷和黄平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二)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三)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四)上
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黄艳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二)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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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曾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段红星(原董事)、麦伟雄、郑
玉明和邹淑芳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二)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三)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四)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公司其他股东恒尚投资、粤科钜华、郑有权、伍文桢、段卫真、莫炳洪、官淑兰、
邹媚娟、罗钊、汤小英、黄丽华、汤小凡、李曼、黄利聪、赵伟、陈瑶、赵欣、王英
珍、周志鹏、梁思梅、奚晓娟、倪任云、陈丹飞、郭剑华、彭峥、曾杰、李智富、解
唯、何生辉、马源清、徐结根、詹前杰、杨招英、陈永杰、李明、张立红、林良辉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6 月 7 日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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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 并特别
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价格承诺
段容文、黄艳婷和黄平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二)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三)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
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四)上述减持价格和股
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黄艳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二)在发行人上
市后六个月内, 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
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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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曾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段红星(原董事)、麦
伟雄、郑玉明和邹淑芳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二)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三)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
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四)上述减
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公司其他股东恒尚投资、粤科钜华、郑有权、伍文桢、段卫真、莫炳洪、官
淑兰、邹媚娟、罗钊、汤小英、黄丽华、汤小凡、李曼、黄利聪、赵伟、陈瑶、
赵欣、王英珍、周志鹏、梁思梅、奚晓娟、倪任云、陈丹飞、郭剑华、彭峥、曾
杰、李智富、解唯、何生辉、马源清、徐结根、詹前杰、杨招英、陈永杰、李明、
张立红、林良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 将启动
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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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若因除权除
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
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立时, 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
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