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56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
象因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06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79.0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爱玛科技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数量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