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ZHONGYUAN NEW MATERIALS CO.,LTD.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4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http://www.sse.cn/)。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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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目录
发行人声明..........................................................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25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2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26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26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28
四、发行人业务.................................................31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33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37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41
八、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46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46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59
一、预计募集资金数额...........................................59
二、募集资金使用概况...........................................59
三、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与预计募集资金存在差异的安排...............59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60
一、风险因素...................................................60
二、重要合同...................................................63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67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71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71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72
第七节 备查文件...................................................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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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
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封全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周丽姐姐之子、公司董事李明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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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平、阮纪友、何孝海、陶俊兵、陶昌
梅、王成、奚海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吴平之女、公司股东吴丹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吴平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吴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吴平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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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
价的预案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市
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预案”或“本
预案”)。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 36 个月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 启动条件” ,审计基
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
除息处理),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 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条件成就后,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将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将
遵循以下规则: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2)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
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
②每次启动条件满足时回购(以下简称“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 1%,但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累计回购股
份” )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
③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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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前述资金总额的 20%。
3)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确定的决
策程序通过股份回购方案。
(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在上述情形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单次增持数额不少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1%,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
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 3)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20 个交易
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在上述情形下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