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ZHONGYUAN NEW MATERIALS CO.,LTD.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4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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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3,11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8月2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44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封全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周丽姐姐之子、公司董事李明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
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平、阮纪友、何孝海、陶俊兵、陶昌梅、王成、
奚海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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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吴平之女、公司股东吴丹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吴平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吴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吴平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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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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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
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封全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周丽姐姐之子、公司董事李明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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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平、阮纪友、何孝海、陶俊兵、陶昌
梅、王成、奚海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吴平之女、公司股东吴丹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吴平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吴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吴平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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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
价的预案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市
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预案”或“本
预案”)。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 36 个月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 启动条件” ,审计基
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
除息处理),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 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条件成就后,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将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将
遵循以下规则: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2)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
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
②每次启动条件满足时回购(以下简称“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 1%,但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累计回购股
份” )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
③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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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前述资金总额的 20%。
3)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确定的决
策程序通过股份回购方案。
(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最近